2025年福州市科技活动周主会场活动举办
2025年福州市科技活动周主会场活动举办
2025年福州市科技活动周主会场活动举办 哪些地方将发力(fālì)建设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?新(xīn)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(shíqījiè)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(qiánzhānxìng)又(yòu)现实(xiànshí)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(qiēkǒu)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条例(tiáolì)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(shǐyòng)作出规定,旨在(zhǐzài)规范(guīfàn)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(dìshíwǔcì)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(tūxiǎn)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(zhè)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解决停车(tíngchē)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(gōngjǐ)是首要破解(pòjiě)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(le)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引领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条例(tiáolì)要求,实施城市(chéngshì)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(xīnjiàn)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(bānqiān)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(gōngyuán)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车主的(de)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(mǎnzú)。条例规定(guīdìng)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(gǎijiàn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公众绿色(lǜsè)出行
解决停车难问题(wèntí),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(lǜsè)出行方式。对此(duìcǐ),条例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(chàngdǎo)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(xuǎnzé)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(zhè)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(tōngguò)骑车、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(yīncǐ)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的需求(xūqiú)就是(jiùshì)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(gōnggòng)交通(gōnggòngjiāotōng)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(lùnèi)泊位
增设(zēngshè)路内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(duìyú)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(de)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(lìfǎzhě)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(fù)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(chù)实地察看,并与(yǔ)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应当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(jiànlì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(huòzhě)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(zhōubiān)道路(dàolù)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(jiànchéng)能够提供(tígōng)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(fànwéi)等(děng)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
公共停车场除了(chúle)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(guǎnlǐ)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(zhínéng)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(tóusù)举报处理机制(jīzhì)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(de)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(tíngchē)场(tíngchēchǎng)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(guǎnlǐ)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在停车收费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(shíxíng)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(chēliàng)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(yōuhuì)收费。
条例对(duì)制定措施推动共享(gòngxiǎng)停车(tíngchē)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(mǎnzú)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实行错时(cuòshí)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哪些地方将发力(fālì)建设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?新(xīn)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(shíqījiè)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(qiánzhānxìng)又(yòu)现实(xiànshí)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(qiēkǒu)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条例(tiáolì)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(shǐyòng)作出规定,旨在(zhǐzài)规范(guīfàn)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(dìshíwǔcì)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(tūxiǎn)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(zhè)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解决停车(tíngchē)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(gōngjǐ)是首要破解(pòjiě)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(le)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引领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条例(tiáolì)要求,实施城市(chéngshì)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(xīnjiàn)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(bānqiān)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(gōngyuán)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车主的(de)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(mǎnzú)。条例规定(guīdìng)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(gǎijiàn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公众绿色(lǜsè)出行
解决停车难问题(wèntí),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(lǜsè)出行方式。对此(duìcǐ),条例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(chàngdǎo)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(xuǎnzé)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(zhè)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(tōngguò)骑车、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(yīncǐ)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的需求(xūqiú)就是(jiùshì)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(gōnggòng)交通(gōnggòngjiāotōng)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(lùnèi)泊位
增设(zēngshè)路内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(duìyú)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(de)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(lìfǎzhě)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(fù)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(chù)实地察看,并与(yǔ)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应当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(jiànlì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(huòzhě)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(zhōubiān)道路(dàolù)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(jiànchéng)能够提供(tígōng)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(fànwéi)等(děng)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
公共停车场除了(chúle)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(guǎnlǐ)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(zhínéng)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(tóusù)举报处理机制(jīzhì)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(de)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(tíngchē)场(tíngchēchǎng)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(guǎnlǐ)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在停车收费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(shíxíng)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(chēliàng)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(yōuhuì)收费。
条例对(duì)制定措施推动共享(gòngxiǎng)停车(tíngchē)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(mǎnzú)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实行错时(cuòshí)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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